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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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 2.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一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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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