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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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評鑑諮詢會議審查評鑑案件並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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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評鑑諮詢會議審查評鑑案件並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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