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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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有記載不全或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逕依既有資料進行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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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出的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若有記載不全或文件不全的情況,評鑑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且若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則可依據既有資料進行評鑑。 參考資料: 根據第一段內容,提到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要落實未來6年營運計畫的相關內容,這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 7 條有關,關於提出營運計畫執行報告的內容。 再者,第三段內容中提到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維護觀眾的收視權益,這也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的相關內容呼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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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