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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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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2. 2.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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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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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