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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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事項之執行情形。
- 2.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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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