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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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有下列情事之一,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或撤銷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一、申請終端設備審驗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三、經抽驗未能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四、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或供訂戶使用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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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17條,如果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違反以下情事之一,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或撤銷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一、申請終端設備審驗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三、經抽驗未能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四、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或供訂戶使用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17條所述,在申請終端設備審驗時,如果提供不實資料且經查證屬實,原驗證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參考資料: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舉例:某公司在申請終端設備審驗時提供了虛假生產日期,經過實際查證發現屬實。根據該條款,原驗證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 審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經查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代理權名詞
- 專利名詞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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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