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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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託審驗契約經依前條規定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驗證機構辦理。
- 2.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中央主管機關。
- 3.經依前條規定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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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