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12.08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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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機構。
- 前項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未從事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前條所公告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相關業務或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本國實驗室認證組織(以下簡稱實驗室認證組織)認證之測試實驗室。 四、前條所公告終端設備之每一驗證項目應設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
- 前項第四款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或其他相關工程科系畢業,具備通訊、傳播專業技術知識與能力,並應瞭解相關政府法令與技術規範,且不得兼任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測試實驗室之檢驗工作。
-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一): 一、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表)。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所屬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之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依驗證項目之終端設備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申請人資格相關之資料。
-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終端設備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驗證機構及其驗證人員不得從事輔導廠商或改變終端設備技術特性之相關工作。
-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者,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並辦理認證證書之換發;換發之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得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實地評鑑。
- 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第一項增列驗證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經換發之認證證書,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 驗證機構如有驗證人員出缺、增加之異動,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該有關驗證項目之審驗工作;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審驗工作。
- 驗證機構之實驗室經實驗室認證組織確認應暫停執行事務時,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相關驗證項目之審驗工作,並於暫停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經實驗室認證組織確認恢復執行事務者,始得辦理審驗工作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驗證機構進行不定期查核,驗證機構不得拒絕之。
- 委託審驗契約經依前條規定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驗證機構辦理。
-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中央主管機關。
- 經依前條規定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申請審驗案件者收取審驗費,並於收訖之次日悉數解繳國庫;中央主管機關另依委託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其委託費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12.0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