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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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機構。
- 2.前項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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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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