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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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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應於其管理規範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或上限)及其他條件,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准,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獎金以每人每年最高提撥二點五個月薪資之年終工作獎金或考績獎金為限。但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年度工作成果達成年度工作目標經本會核定者,得另提撥每人每年最高一點九個月薪資之績效獎金,本會並得就績效獎金提撥上限按其績效表現予以調整。
  3. 3.第一項獎金得依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由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訂定差異化之獎金支給基準,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備查。
  4. 4.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年終決算時估計提列核發獎金總額,提列績效獎金後之當年度賸餘數不得小於預算賸餘數。
  5. 5.第一項其他給與,以相當本會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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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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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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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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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6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應於其管理規範訂定支給項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