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5.13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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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通傳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應依本法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當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將訂定之工作計畫(方針)送本會備查,並將編列之預算報請本會審查。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彙整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預算書函送立法院。
-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送本會備查,並將決算報請本會審查。本會應每年五月底前,彙整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決算書函送立法院。
本會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依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實地查核計畫(如附件八)對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辦理實地查核一次,必要時得增加實地查核次數。
-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項目及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
- 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上限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副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前項第三款報請本會核准薪資支給基準上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該等從業人員之職稱、數量、工作內容、所需資格、薪資上限、薪資發放方式、預計聘用時程。 二、聘用該等從業人員對財團法人之必要性及對提升營運績效之助益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三、該等從業人員之高科技、稀少性或特殊研究領域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四、該等從業人員之市場平均薪資水準,並附佐證文件。 五、該等從業人員之預期績效及績效評核方式。 六、其他本會要求檢附之文件。
- 前項申請由本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時,財團法人應派員於審查會議中陳述意見或提出說明。
-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應於其管理規範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或上限)及其他條件,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變更時亦同。
- 前項獎金以每人每年最高提撥二點五個月薪資之年終工作獎金或考績獎金為限。但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年度工作成果達成年度工作目標經本會核定者,得另提撥每人每年最高一點九個月薪資之績效獎金,本會並得就績效獎金提撥上限按其績效表現予以調整。
- 第一項獎金得依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由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訂定差異化之獎金支給基準,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備查。
-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年終決算時估計提列核發獎金總額,提列績效獎金後之當年度賸餘數不得小於預算賸餘數。
- 第一項其他給與,以相當本會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為限。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進行解散或目的之變更、董事長之選任、解任及投資事業時,須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特別決議規定辦理。
適用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並經本會指定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5.1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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