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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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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項目及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准。
  2. 2.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上限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副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3. 3.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前項第三款報請本會核准薪資支給基準上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該等從業人員之職稱、數量、工作內容、所需資格、薪資上限、薪資發放方式、預計聘用時程。 二、聘用該等從業人員對財團法人之必要性及對提升營運績效之助益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三、該等從業人員之高科技、稀少性或特殊研究領域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四、該等從業人員之市場平均薪資水準,並附佐證文件。 五、該等從業人員之預期績效及績效評核方式。 六、其他本會要求檢附之文件。
  4. 4.前項申請由本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時,財團法人應派員於審查會議中陳述意見或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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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4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項目及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審酌本法第五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