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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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財務報告,應允當表達通傳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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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財務報告,應允當表達通傳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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