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1.30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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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通傳財團法人得因實際需要增訂。
通傳財團法人會計年度應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 通傳財團法人之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 通傳財團法人之內部憑證由通傳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 通傳財團法人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註明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並得依實際需要及業務特性設置分類帳。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帳簿。
通傳財團法人記帳以本國貨幣為本位幣,記帳單位,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採四捨五入。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財務報告,應允當表達通傳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至少應揭示下列項目: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創立基金。
(二)累積餘絀。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淨值變動表為淨值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表,分別列示基金及累積餘絀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及期末餘額。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現金流量表為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之報表,彙總說明於特定期間之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1.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