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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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財團法人編製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並得依實際需要及業務特性設置分類帳。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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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並得依實際需要及業務特性設置分類帳。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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