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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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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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所提及的通傳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來看,這是針對記帳憑證的規定,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並妥善保管。同時在保管期限屆滿時,經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財團法人的會計憑證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同時也有利於日後的查核和稽核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在編製記帳憑證時,將憑證按照月份彙編成冊,並加製了封面,封面上清楚記明了冊號、起迄日期和頁數,且進行了妥善保管,同時在保管期限屆滿後經負責人核准進行了銷毀,這就是符合通傳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的規定。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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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