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至少應揭示下列項目: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創立基金。 (二)累積餘絀。
回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至少應揭示下列項目: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創立基金。 (二)累積餘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