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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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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期程開始日之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各該申請人。但為辦理第十二條審查所為之通知或公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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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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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 1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期程開始日之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各該申請人。但為辦理第十二條審查所為之通知或公告,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