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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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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於依第四條規定所為之公告中,載明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及繳納履約保證金之事項。
  2. 2.使用者完成主管機關所定之應履行事項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
  3. 3.前項完成之應履行事項不完全或遲延時,主管機關得要求使用者支付,或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遲延履約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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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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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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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 19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於依第四條規定所為之公告中,載明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及繳納履約保證金之事項。使用者完成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