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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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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接服務提供者因實務技術之限制,無法依第三條第三項時程向其預付式、跨網漫遊等特定類別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理由及其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向其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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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選接服務提供者因實務技術之限制,無法依第三條第三項時程向其預付式、跨網漫遊等特定類別用戶提供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