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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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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事業因與他電信事業間發生電信服務有關契約之重大爭議,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契約影本,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相對人
  2.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及相對人。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 三、調處事由。 四、爭議要點,應包含該契約內已達成協議、未達成協議及其爭議點,並詳述各爭議點可能對該服務市場及用戶造成之重大影響及事證。 五、當事人應就前款未達成協議及其爭議點,提出至少一項建議解決方案。 六、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3. 3.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格式不合、相關資料不符或欠缺。 二、申請人資格文件有欠缺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4. 4.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後三日內,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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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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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3 條規定:「電信事業因與他電信事業間發生電信服務有關契約之重大爭議,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