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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特殊服務號碼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符合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二、載明用戶接入網路之架構及話務進線方式及流向。 三、載明以全國為服務範圍。 四、載明各合作電信事服務對象之收費標準。 五、計畫書所載服務對象、服務提供方式、服務性質是否合理。 六、申請用途與特殊服務號碼服務計畫書規劃內容是否相符。 七、提供服務之時段及是否持續提供服務。
  2.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第五項變更申請時,準用前項規定。
  3. 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之使用情形,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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