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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事、獲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
  2. 電信號碼使用者,主動繳回其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主管機關經審酌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後,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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