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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7

  1. 1.電信事、獲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
  2. 2.電信號碼使用者,主動繳回其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主管機關經審酌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後,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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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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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第 7 條規定:「電信事業、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電信號碼使用者,主動繳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