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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不符第五條規定者。 二、電信事業暫停營業或終止營業。 三、應提出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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