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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核配用戶號碼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電信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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