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第一項指出當審驗合格證明遺失、毀損或內容變更時,可以提出換發或補發申請,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而第二項則列出了兩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審驗合格的狀況,一是未通過主管機關的檢驗並且未能在限期內改善或無法完成改善,另一種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了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的情況。 以「公共電信網路供應者合法權益之保障—公共電信事業檢查法令規範述評」為參考資料,來解釋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第 15 條。在該參考資料中,有提到公共電信事業檢查法的規範,並針對合法權益保障進行評述。其中有舉例指出,如果一家公共電信網路供應商未能通過主管機關的檢查並且未能在限期內完成改善,則可能導致審驗合格證明被廢止的情況,符合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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