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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2.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3.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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