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事項。 二、管理者未符前條規定時之提前解約。 三、管理者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 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 五、管理者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監理。 六、管理者違反委託管理契約所定事項時之效果。
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事項。 二、管理者未符前條規定時之提前解約。 三、管理者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 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 五、管理者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監理。 六、管理者違反委託管理契約所定事項時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