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集中式資料庫之服務品質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全年至少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時間維持正常運轉,且正常狀況下,每個月停止服務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二、至少維持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資料之正確性。 三、具備備援系統,且切換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 四、系統發生重大障礙時,部分功能回復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全部功能回復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 前項第四款所稱部分功能回復,係指集中式資料庫恢復號碼可攜要求訊息之接收、處理及通報功能;所稱全部功能回復,係指集中式資料庫恢復正常狀態下之所有功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