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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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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依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 二、攜碼用戶:指使用號碼可攜服務轉換所屬電信事業之用戶。 三、移入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電信事業。 四、移出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前所屬之電信事業。 五、集中式資料庫:指第四章第一節所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所管理供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交換及運用號碼可攜必要資訊之資料庫。 六、攜碼用戶資料庫:指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為交換及儲存攜碼用戶路由資訊所需設置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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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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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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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依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 二、攜碼用戶:指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