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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
  2. 管理者於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時,應與其個別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委託管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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