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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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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1GHz(吉赫)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二、3GHz以下:不得逾3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三、6GHz以下:不得逾6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四、3300-3570MHz(百萬赫)頻率範圍內之實際可使用頻寬不得逾100MHz。 五、24GHz以上:不得逾24GHz以上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五分之二。
  2. 2.前項所稱實際可使用頻寬,係指經核准頻率改配、公開招標、拍賣、承用他電信事業頻率及頻率共用等方式取得之合計頻寬。
  3. 3.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五十四條授權訂定之公告,對於電信事業之可核配頻率另有規定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4. 4.第一項之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限制: 一、頻率使用效率。 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 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應遵守以下各款規定: 一、對於1GHz以下的頻率,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二、對於3GHz以下的頻率,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三、對於6GHz以下的頻率,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四、對於3300-3570MHz的頻率範圍內,實際可使用頻寬不得逾100MHz。 五、對於24GHz以上的頻率,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五分之二。 另外,根據同條法規第2項的解釋,所謂的實際可使用頻寬是指經核准頻率改配、公開招標、拍賣、承用他電信事業頻率及頻率共用等方式取得的合計頻寬。 第4項則指出,電信事業的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限制的情況包括頻率使用效率、電信事業間營業的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舉例說明,如果一家電信事業透過公開招標成功取得一部分頻寬,並且能夠有效運用這些頻率以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務,則在考量頻率使用效率後,可能獲得豁免不受頻寬限制的情況。

  • 拍賣名詞
  • 名詞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法規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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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1GHz(吉赫)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經公開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