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請核配之頻率,於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申請人得依本章規定重新申請。
- 除前條第一項審酌事項外,主管機關就前項申請得再審酌下列事項,經審查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一、未有效運用頻率資源。 二、有重大違規使用情事。 三、經常發生干擾其他合法使用者之情事。 四、有其他重大缺失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