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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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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審查第八條頻率配之申請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二、符合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之規劃。 三、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 四、對經核配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五、對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六、採用之無線電技術及使用效率。 七、屬頻率分配表之次要用途頻率,對主要用途頻率不發生干擾。
  2. 2.前項頻率核配之申請,經審查不予核配者,主管機關得另行核配或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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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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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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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第八條頻率核配之申請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二、符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