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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審查第八條頻率配之申請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二、符合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之規劃。 三、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 四、對經核配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五、對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六、採用之無線電技術及使用效率。 七、屬頻率分配表之次要用途頻率,對主要用途頻率不發生干擾。
  2. 前項頻率核配之申請,經審查不予核配者,主管機關得另行核配或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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