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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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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線電頻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請配頻率時,其申請資格、檢具文件、審酌事項、頻率使用證明效期及廢止頻率使用證明之情形,如附件一。
  2. 2.前項申請僅涉及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部分時,頻率使用證明之效期,與原頻率使用證明相同。
  3. 3.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主管機關核准之頻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答案,無法提供有關的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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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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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無線電頻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請核配頻率時,其申請資格、檢具文件、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