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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
>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一依電信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請核配頻率相關事項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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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申請
核
配頻率時,其申請資格、檢具文件、
審酌
事項、頻率使用期限及
廢止
頻率之條件,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僅涉及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部分時,應檢具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變更對照說明文件提出申請,其餘文件免附。
前二項申請經
主管機關
核准後,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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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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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12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電信事業頻率核配 §12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共享頻率使用管理 §2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共享頻率分配原則 §2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干擾處理 §2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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