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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1. 無線電頻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請配頻率時,其申請資格、檢具文件、審酌事項、頻率使用期限及廢止頻率之條件,如附件一。
  2. 前項申請僅涉及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部分時,應檢具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變更對照說明文件提出申請,其餘文件免附。
  3. 前二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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