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准駁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得附加附款: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二、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三、市場公平競爭影響。 四、消費者權益影響。 五、供給人及承用人營運違規紀錄。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七、申請用途促進新興技術或服務發展。 八、國家安全。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准駁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得附加附款: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二、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三、市場公平競爭影響。 四、消費者權益影響。 五、供給人及承用人營運違規紀錄。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七、申請用途促進新興技術或服務發展。 八、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