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於預定終止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22條,提供人與承用人若要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必須在預定終止日前至少一個月內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終止。這代表在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有一定的程序必須遵守。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在申請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前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過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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