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於預定終止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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