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於預定終止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