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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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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於預定終止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准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22條,提供人與承用人若要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必須在預定終止日前至少一個月內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終止。這代表在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有一定的程序必須遵守。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在申請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前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過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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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於預定終止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