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配。 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之混附(含諧波)發射。 三、無線電設備不符合技術規範。 四、其他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之因素。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