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核配。 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之混附(含諧波)發射。 三、無線電設備不符合技術規範。 四、其他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之因素。
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核配。 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之混附(含諧波)發射。 三、無線電設備不符合技術規範。 四、其他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