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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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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合法無線電通信: 一、於合法無線電通信系統內之使用設備收得可感知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聲音或影像訊息。 二、於合法無線電通信系統內,以量測設備測得影響該系統正常使用之可辨識非法使用無線電波訊息。 三、廣播電臺發射天線半徑內五個以上不同地點,測得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與合法廣播電臺間之電場強度超過下列規定之一者:同頻超過34dBuV/m(分貝微伏特每公尺)、第一鄰頻超過48dBuV/m、第二鄰頻超過64dBuV/m或第三鄰頻超過74dBuV/m。 四、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固定監測站測得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9kHz至174MHz之電場強度超過80dBuV/m或174MHz至3GHz之電場強度超過94dBu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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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合法無線電通信: 一、於合法無線電通信系統內之使用設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