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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線電通信相互間之干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認定準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2. 無線電通信之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認定為干擾。
  3. 申請新設或遷移無線電臺,其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命使用者提出改善計畫。
  4.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計畫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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