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任何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擾時,應立即停止發射。
根據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使用任何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必須遵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知改善的要求。如果使用者無法排除干擾,則應立即停止發射。例如,若一家廣播電台的訊號干擾了其他電台的正常廣播,該電台應按照委員會的通知進行改善,必要時停止發射,以避免持續干擾其他電台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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