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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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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任何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擾時,應立即停止發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使用任何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必須遵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知改善的要求。如果使用者無法排除干擾,則應立即停止發射。例如,若一家廣播電台的訊號干擾了其他電台的正常廣播,該電台應按照委員會的通知進行改善,必要時停止發射,以避免持續干擾其他電台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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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使用任何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