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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無線電頻率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配之無線電頻率應獲保障。
  2. 合法無線電通信間因無法排除干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3. 干擾來源為國外者,主管機關得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辦理干擾查測,經彙集有關資料,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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