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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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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定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二、行動通信系統:指利用行動通信之行動臺、接取網路(含基地臺及其控制器)、核心網路(含交換設備、網路功能元件、網路管理設備及帳務管理設備等)、傳輸網路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三、固定通信網路:指一或多固定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四、行動通信網路:指一或多行動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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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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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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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定發信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