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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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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設置電信線路之土地、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簡稱請求人),因情事變更或其他事由有變更土地、建築物使用時,得向設置者請求變更或遷移電信線路。
  2. 2.依前項規定請求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設置者為之: 一、請求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遷移範圍、地點。 三、請求遷移事由。 四、預定會勘日期。 五、土地、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合法占有證明文件或管理證明文件。 六、其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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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有人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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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 4 條規定:「原設置電信線路之土地、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簡稱請求人),因情事變更或其他事由有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