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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者收到前條所定之請求通知後,應即參酌請求人預定之會勘日期,商訂日期進行會勘。
  2.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先以協商方式辦理,協商不成者,得洽請當地政府或許可各該管線設置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一、無適當地點可供遷移者。 二、施工技術或經濟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 三、有關於遷移費用負擔之爭議者。 四、電信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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