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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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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無線電臺收到警報信號時,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
  2. 2.船舶無線電臺收到附近船舶之遇險呼叫,尚無海岸電臺答覆時,應適時向其答覆或轉發其遇險通報,並將本船名稱、位置及到達現場所需之時間告知遇險船舶。不能立即前往援救時,應將原因通知遇險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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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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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船舶無線電臺收到警報信號時,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船舶無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