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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申請配船舶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本國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遊艇證書、漁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2. 前項申請表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漁船統一編號)、船舶名稱、航行區域及電臺種類等船舶資料。
  3. 船舶重複申請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4. 船舶經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廢止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遊艇證書或漁業執照時,主管機關應依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通知,收回原核配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5. 經主管機關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原申請表內之申請人、地址或船舶名稱異動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6. 為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需申請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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