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根據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這表示申請人在提交相關文件時,如果文件不完整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主管機關有權限期命其補正,若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則申請將不予受理。 舉例來說,若申請人在申請船舶無線電臺設置時,未提供完整的文件或未填寫完整的事項,主管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進行補正,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進行補正或補正不完備,則其申請可能會被主管機關拒絕受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