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遇險通信。 二、緊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 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 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 七、其他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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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遇險通信。 二、緊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 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 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 七、其他通信。 舉例:根據相關法規,船舶航行中如遇險或緊急情況,應優先進行遇險或緊急通信,以確保船舶及船員的安全。而其他通信則排在較低的優先順序,如氣象觀測報告通信或一般航行動態通信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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