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發送遇險呼叫與遇險通報、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通報及緊急呼叫與緊急通報,應經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指示,始得為之。
這部法條規定了船舶無線電臺在發送遇險呼叫與遇險通報、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通報及緊急呼叫與緊急通報時,必須得到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的指示才能進行。根據我找到的資料,有一個範例與這條法規相關,即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在遇到特定情況時指揮船舶無線電臺進行相應的通報,這符合法規所要求的程序。 資料來源: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